1.事故經過
2004年4月16日,某輸氣管理處運銷部所屬天然氣公司對管網進行改造。上午9 時,該公司負責人未經運銷部技術辦公室同意,直接安排運銷部維修班施工。管線碰口動火點在離井站120m左右的路溝中進行。完成了80米直徑為32mm管線施工后,18時20左右開始與直徑為57mm( 已停氣放空) 輸氣管線進行碰口。碰口前由一名民工將井站外DN50閥門關閉(未派專人看守),隨后開始作業。當用戶發現無天然氣時,向配氣站反映,配氣站值班人員發現DN50閥門關閉,在不知有人作業的情況下將其開啟( 天然氣出口壓力為0.26MPa)。此時碰口的電焊作業引燃了天然氣,一名焊工當場被燒死。焊工母親到現場叫其回家吃飯,見發生火情,試圖營救,其面部和手臂也被燒傷。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管線中的天然氣遇明火燃燒。
?。?)間接原因
?、偬烊粴夤驹跓o施工組織、無施工作業方案、無動火作業手續、無應急預案、也未向運銷部領導及運銷部生產調度室請示報告的情況下就安排人員盲目動火作業,關閉DN50閥門既未通知配氣站,也無人值守,以致釀成事故。
?、谔烊粴夤矩撠熑嗽轿恢笓],缺乏相應專業管理能力,安全意識淡漠,安全監護不到位。負責人只是安排施工人員去作業現場,并沒有落實現場人員對動火作業的檢查、督促工作,也沒有按照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要求配備相應的安全監護人員。
3.責任人處理
?。?)運銷部焊工,未見到動火作業票就動火作業,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已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天然氣公司雇傭民工,受人指令關閉閥門后,既未向井站值班人員報告,又未在現場看守,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處以罰款300元。
?。?)配氣站值班員,在未搞清停氣原因的情況下,貿然打開天然氣閥門,導致事故發生,在此次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運銷部維修班班長,在未辦理動火作業票的情況下派焊工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天然氣公司負責人,在沒有作業方案、沒有履行作業手續的情況下,直接盲目安排作業,又無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給予留用查看一年的行政處分。
?。?)運銷部經理,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平時對班組長按程序辦事的教育不夠,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運銷部黨支部書記,作為本單位主要領導,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防范措施
?。?)進一步明確各級領導的職責,嚴禁越位指揮,嚴格按程序安排工作。
?。?)加強員工自我保護意識教育,使員工嚴格按規程操作,對違章作業的安排和指揮有權拒絕施工。
?。?)進一步明確管道檢修停氣申報、公告制度及天然氣閥門監控人員巡檢制度。
?。?)對工業動火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監護進行嚴格要求。 |